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7 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手机上的网络平台建立微信名为“**交友”的群,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购买虚拟房卡后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组织微信群成员48余人参与网上赌博,抽红渔利人民币8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