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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1********,汉族,高中毕业,群众,个体,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至6月6日凌晨1时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郑州市惠济区**路****酒店**房间,使用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照片、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叶某某、司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霞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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