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阆中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被害人侯某某。3月23日20时40分左右,赵某某通过 “陌陌”以带侯某某去奶茶店应聘为由诱骗其见面,后赵某某驾车搭乘候某某行至阆中市巴都大道与滨江路交汇处北面“滨江一号”附近一断头路面。赵某某见侯某某长相漂亮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遂先后采取控制通讯工具、关闭车辆门窗、制止侯某某反抗等手段在侯某某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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