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11日晚19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应邀来到网友被告人赵某某的**栋**室家中吃饭。吃完饭后,赵某某欲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孙某某不愿意,赵某某强行将孙某某拖至卧室推倒在床上,用手将孙某某的双手抓住按在床上,并将孙某某的连裤丝袜和内裤脱掉,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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