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强奸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临洮县**乡**村**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公共卫生间管理间内,将被害人张某压倒在身下,并强行脱下被害人张某的裤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张某反抗及其家属报警,被告人赵某某接听110电话后,遂停止其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