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成某某一起在漳县“失恋博物馆”酒吧喝酒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送被害人成某某回家并跟随成某某来到位于漳县**镇**村的成某某家中。在被害人成某某家北房里被告人赵某某试图强行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性关系,赵某某将成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亲吻成某某,用手抚摸成某某胸部等部位,将成某某的裤子扒脱至膝盖处,用手抚摸成某某阴部,并将手指插入成某某阴道内。成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在反抗过程中成某某将赵某某的嘴唇和右耳咬破、将赵某某颈部右侧抓伤,同时赵某某在成某某脸部打耳光进行回击。成某某表妹康某某听到呼救声后赶到北房内,赵某某才停止试图强奸成某某的行为,在房客高某某的劝说下离开成某某家中。被害人成某某报警,赵某某在离开的途中被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手段试图强行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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