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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徇私枉法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云南省泸西县**镇。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被红河州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2020年2月5日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5月7日退回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4月7、6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泸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在查办案件中,徇个人私利,收受郑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财物,致犯罪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在查办王某丙故意杀人案中,收受郑某乙的父亲郑某甲人民币10000元,未认真履行侦查职责,致使郑某乙未被法律追究,且其此后再犯罪。郑某乙于2011年8月16日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9年12月28日,泸西县公安局以郑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何某某、梅某某、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郑某甲、王某丙、张某某卿涉嫌包庇罪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 被告人赵某某在查办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过程中,收受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及部分财物,对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未认真履行查证职责,中断该案侦查,致王某甲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王某甲于2011年3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3月24日因赌博被泸西县公安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2月27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20年4月17日,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上述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王某丁因涉嫌参与犯罪,于2010年1月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2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某某在办理该案件中,王某丁之妻王某戊(女)委托王某乙办理王某戊取保候审事宜,按王某乙要求分两次交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分两次收受王某乙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10年2月10日将王某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戊移送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王某戊予以追诉。2010年12月1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泸西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春、郑某丙、郑某乙、王某甲、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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