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抢劫、强奸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公民身份号码211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曾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抢劫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6月26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5月11日、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康某某约至其暂住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室内,随即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康某某头部、面部打伤,并用绳子将被害人康某某捆绑在床上后,强行劫取被害人康某某携带的女士挎包,内有一部白色华为牌5X型手机、现金人民币110元、围巾、项链、假牙等物品。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于12月8日晚至12月10日上午期间,先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康某某左颞部头皮挫伤致帽状腱膜下血肿为轻伤二级;双眼钝挫伤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17元。

2016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甲、石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赵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邵冰、王磊

2017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