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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东省澄海市***********(户籍地方城县二郎庙乡**********)。因犯爆炸罪,2001年7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盗窃罪,1999年3月9日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8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社旗县陌陂乡村民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预谋后,携带刀、木棍跟随社旗县下洼乡村民张某某、杜某某乘坐社旗至下洼班车在下洼乡马庄路口下车后,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持刀、木棍对张某某、杜某某进行抢劫,抢走现金232元、旅行包一个、手表一个、西服等衣物。后周某某持刀、王某某持木棍阻拦张某某逃跑,造成张某某左背部、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

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199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到社旗县建设路卢某某经营的“****歌厅”,盗窃“熊猫”21寸彩电一台、松下VCD一台、“天佳”功放机一台。1999年3月1日,被盗21寸熊猫彩电被追回后发还给卢某某。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2、物证(照片);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199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文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决)到社旗县农行家属院,翻墙入院盗走邹某某的“大阳”90型摩托车一辆。1999年2月11日,被盗的摩托车被追回后发还给邹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2、物证(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1998年阴历十一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到社旗县陌陂乡朱庄村张某某家,盗走一只白色母山羊。经鉴定,该山羊价值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199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已判决)到社旗县城关镇冯某某家,盗走夏新VCD一台、功放机一台。1999年2月5日,被盗的功放机、夏新VCD被追回后发还给冯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贾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抢劫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半至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方

助理检察员:赵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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