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 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城阳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莒县中医医院保卫人员,现住莒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莒县中医医院保卫人员,住莒县城阳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迫卖血罪;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到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非法拘禁在莒县**网吧内,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三人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甲被赵某某非法拘禁在**网吧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采用橡胶棍打手心,逼迫其喝水、吃芥末油,烫烟疤等方式殴打、惩罚被害人张某甲22次,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作案22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16起,被告人姜某某参与作案18起,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15起。另外,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对其殴打,迫使被害人张某甲不敢反抗,后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向其家人要钱、借高利贷、办理信用卡等方式累计借款人民币174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取得的钱款自己挥霍。另外,被告人赵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到莒县***采血浆有限公司献血浆10次,将被害人张某甲献血所得费用人民币2980元自己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
1、2018年7、8月份因被害人张某甲问家里要不到钱,后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跟随被害人张某甲到其家中,被害人张某甲因被对其不敢反抗,遂听从被告人赵某某安排让其跟随自己进入其家中,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的人民币1300元钱偷走。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牛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洗被告人姜某某的衣服,因被害人张某甲洗衣服时将被告人姜某某的白色T恤衫洗黄,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带到牛某某的宿舍内殴打。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给其推电动自行车,被害人张某甲没有办好将其车子上的挡风布淋湿,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殴打。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在洗锅时将被告人姜某某买的锅盖摔碎,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殴打。
5、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张某甲陪同被告人姜某某、牛某某到宠物店给其泰迪狗洗澡时,将泰迪狗的爪子压伤,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殴打。
6、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在替被告人李某某看吧台期间丢失三块五毛钱,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喝了四五壶水(700ml),直至喝吐,后被害人张某甲要上厕所遭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阻拦,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当众将尿尿到塑料瓶子内。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在替被告人李某某看吧台时丢了一瓶魔爪哇饮料,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殴打。
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告人姜某某指使被害人张某甲给其找袜子穿,被害人张某甲没有找到,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殴打。
9、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牛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洗碗未洗干净,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用橡胶棍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喝了两壶700ml的水。
10、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在给牛某某洗碗时将其碗打碎,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用橡胶棍,被告人李某某用藤条,被告人张某某用掐肉踹腚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在**网吧南边的小屋内殴打。
1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替自己在网吧吧台值夜班,第二天被害人张某甲因值夜班未能及时开网吧大门,后被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吃芥末油,并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喝水。
1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牛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洗菜,因被害人张某甲洗菜时没洗干净,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殴打。
1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憋不住尿要上厕所,被告人李某某在厕所内迟迟未出,被害人张某甲遂在洗漱台内解手,后被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
1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牛某某安排被害人张某甲让其看护两只泰迪狗,被害人张某甲因未看住泰迪狗导致其误食芥末油,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殴打。
15、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牛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询问被害人张某甲晚上睡觉时间,被害人张某甲撒谎遂被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殴打。
1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在网吧内喝酒还剩几瓶啤酒,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喝酒,因被害人张某甲喝吐了,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殴打。
17、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对被告人赵某某撒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吸烟,因被害人张某甲不会吸烟后将烟插到被害人张某甲的鼻子中让其吸烟,因被害人张某甲没有抽烟,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殴打。
18、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替被告人李某某值班时丢失10块钱,被告人李某某用手乎张某甲的脸200巴掌,被告人赵某某乎其头部数巴掌。
19、2018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借高利贷,被害人张某甲无法还清后被告人赵某某逼迫其问家里要钱,被害人张某甲未能要到钱,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殴打。
20、2018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在洗碗时将牛某某吃饭用的汤匙摔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殴打。
21、2018年6月份至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去买指甲刀,被害人张某甲没买指甲刀并对被告人赵某某撒谎,后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张某甲身上烫烟疤四五处。
22、2018年6月份至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给牛某某买挖耳勺,被害人张某甲谎报挖耳勺价格遂被被告人赵某某用烟头在其身上烫烟疤四五处。
二、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事实:
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从,不敢反抗。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因没有钱花遂通过孟某某认识放贷的徐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威胁,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莒县**汽修厂内,让其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告人赵某某得款人民币3500元,后将该钱挥霍。
后被告人赵某某因无力偿还该钱,遂通过孟某某找到招商银行工作人员,让其为被害人张某甲办理一张4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因被害人张某甲害怕被被告人赵某某殴打,遂被迫同意办理信用卡,后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该卡的信用额度将欠徐某某的人民币4000元还清。
2、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从,不敢反抗。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因想更换手机,遂让孟某某带领着自己及被害人张某甲到带至莒县**汽修厂内,让其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告人赵某某得款人民币3500元,并用该钱购买三星手机一部。
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从,不敢反抗。在此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害人张某甲到济南试药给其挣钱,没有路费遂让孟某某带着自己及被害人张某甲到莒县**汽修厂内,让被害人张某甲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扣除利息后赵某某得款人民币2400元,后被害人张某甲拿着其中部分钱款到济南试药,剩余钱款被被告人赵某某挥霍。
4、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不敢反抗,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到济南试药挣钱,后于2018年8月26日被害人张某甲到济南市中区医院试药从中获利3000元,回到莒县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钱分两次通过微信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上,被告人赵某某得款后将人民币3000元挥霍。
5、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不敢反抗,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让孟某某带着自己及被害人张某甲到**汽修厂内,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元,扣除利息后赵被告人玉杰得款人民币2000元钱,后将该钱挥霍。
6、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张某甲,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对自己言听计,不敢反抗,在此期间因被告人赵某某威胁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向徐某某借款,且无法偿还,徐某某不给被害人张某甲借钱,后被告人赵某某又通过孟某某认识放贷的姚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威胁被害人张某甲向姚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告人赵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后将该钱挥霍。
三、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迫卖血罪事实:
自2018年8月4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害人张某甲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到莒县***采血浆站献血浆10次,每隔半个月献一次血浆,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298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网咖内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月2日11时,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在莒县中医院保卫科办公室内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等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迫卖血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甲等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城阳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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