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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黄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商议盗窃,16时许,赵某某、黄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州**栋楼房,二人从楼顶向下行走寻找作案地点,行至**号唐某某住宅处,见房门未锁,便溜门入室行窃,在卧室衣柜的铁盒子内盗走人民币900元。黄某某、赵某某在室内翻找财物时听见回家的唐某某开锁声音,遂打开房门逃跑,黄某某跑在前面,赵某某跑在后面,唐某某用手抓住赵某某衣服阻止其逃跑,赵某某仍然强行逃离至5楼楼梯转角处致唐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唐某某大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唐某某本次损伤达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30日黄某某被抓获到案。2020年11月16日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唐某某的病例、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蒲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2月4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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