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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深州市**村南一乡间小路,用手勒住陈某某的脖子,并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某,欲让其去路旁果树地里面向赵某某手机内转账,后因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并劝说,被告人赵某某放弃抢劫,并让陈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看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文亮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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