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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_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牡丹江市林口县**乡**村,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第一次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聊天,约定在****小区**号楼**单元**室杨某某家见面。当晚18时许,赵某某驾车来到杨某某家,二人在卫生间内发生性关系后,赵某某见杨某某佩戴的黄金耳环、黄金项链,便以语言威胁杨某某交出耳环和项链,随后又向杨某某索要其黑色皮包内的财物,杨某某背起皮包跑到门口处时,赵某某追上去用手拽住皮包并拽杨某某的头发,将其拖拽至室内,将皮包和黄金耳环、黄金项链抢走后离开现场。皮包内有现金7,1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个及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黄金耳环、黄金戒指、银手镯和三星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407.71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在八面通镇祥安洗浴南侧一保健品店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抢现金、耳环、项链、黑色手机、皮包及钱夹、现金、存折、银行卡、公证书等财物,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穿深色棉服、牛仔裤、雷锋帽、口罩、运动鞋(照片);

2. 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侦破经过,接处警综合单等;

3. 证人李某某、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秀丽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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