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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希、梁钰柔,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为没有钱坐车回佛山市南海区,因而产生抢劫一台摩托车骑行回南海区的念头,遂在路边店铺购买一把戒纸刀准备抢劫。当日22时许,赵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加油站附近搭上被害人盘某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男装宝德牌BT125/6摩托车(车牌粤R8****),并指引盘某某往清远市清城区**桥方向开去。盘某某将赵某某搭到**桥头时,赵某某持戒纸刀将盘某某的摩托车抢走,期间赵某某割伤盘某某颈部。盘某某受伤后被路人发现送到医院抢救。赵某某抢到摩托车后将车开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作平时使用,2005年6月22日16时许,赵某某驾驶抢来的摩托车途经大沥镇黄岐大桥时因违章被交警扣押,后因无人申领,摩托车被交警部门公告后报废拆解。

经鉴定,被害人盘某某伤情为轻伤。被告人赵某某抢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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