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0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3年4月8日,赵某甲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我院批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涿州市**胡同附近踩点,寻找抢劫的作案目标,被害人胡某某途径**胡同,赵某甲看到胡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便一路尾随,待行至人少僻静之地时,从身后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其按倒在地,在压制反抗之后,将黄金项链扯断抢走,后脏物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被抢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19元。
2020年7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涿州市**小区附近踩点,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赵某乙途径**小区南侧胡同时,赵某甲看到赵某乙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便一路尾随,待行至人少僻静之地时,从身后趁被害人赵某乙不备,用右手搂住被害人赵某乙的脖子,用左手将黄金项链扯断抢走,后脏物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被抢走的黄金项链市场价值人民币29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熠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交;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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