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4********,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自贡市自流井区**路“****”烧烤店打工,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抢夺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3时56分,被告人赵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对山荷花池商业城右方入口处,遇见下班独自回家了郭某某,遂产生了抢夺郭某某挎包的念头。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尾随郭某某身后伺机作案。被害人郭某某发现身后有人尾随,便向血站宿舍方向奔跑,赵某某立即追赶,造成郭某某不慎摔倒,鞋子掉落,手臂和膝盖擦伤。被告人赵某某见郭某某摔倒后上前抢夺挎包未果,被害人郭某某抓住挎包起身又跑,被告人赵某某追了两步后主动放弃了追赶,转身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某挎包内有现金57元、一副耳机、两部手机(一部nova青春版64G和一部荣耀play364G)、一个茶杯、一张医保卡等物品。经自贡市联立评估事务所鉴定,涉案nova青春版64G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荣耀play364G手机价值人民币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病历及照片④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⑤刑事判决书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⑦情况说明⑧到案情况说明;
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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