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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5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街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4)巩某某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三十二万五千五百元及利息,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义市人民法院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查,赵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卡交易频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送达回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家林

白银培

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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