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自鹤壁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滑县**乡**村村民姬某某起诉**乡**村村民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5080字号民事调解书,后被告人赵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姬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0526执2173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未按裁定书要求交出名下被滑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豫A***07号小型轿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前述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赵某某送达(2016)豫0526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的照片;2.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证明、羁押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及相关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080号民事调解书、(2016)豫0526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2016)豫0526执2173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决定书,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出具的(2016)豫0526执2173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姬某某出具的履行完毕证明、谅解书,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3.证人姬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