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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镇**路**段**号**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南琅璟事务所张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就程某某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5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2015年7月利息3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赵某某在执行期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在收取湖北省钟祥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土地收购补偿款5287700.00元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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