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做被行人赵某某的工作,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榆次区法院于2018年8月日作出(2018)晋0702执117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西荣村200.6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0.74平方米房屋,并张贴公告。被执行人赵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慧霞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1-73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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