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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64********,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6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河南登封******股份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合作联社)诉被告温某某(已去世)、赵某某等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豫0185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温某某偿还登封**银行643606.19元,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温某某、赵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其偿还义务,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9日将被告人赵红云拘留15日。被告人赵红云于2016年12月23日将其位于登封市嵩阳路*****的一处房产含两间车库卖于他人,得款6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义务,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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