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3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的父亲赵某甲驾驶赵某某所有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右转弯上公路的马某某驾驶的助力车侧面相刮,致两车损坏,马某某受伤。后赵某甲逃逸。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7月1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某某、赵某甲共同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58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赵某甲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马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向赵某某、赵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文书,但赵某某、赵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拒不到庭,后平度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并扣划了赵某某及赵某甲之妻池某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888.34元。2017年3月1日,赵某某通过在山东省莱西市***路**号****小区购买房产的方式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1月10日已向法院履行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延波
检察官助理韩飞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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