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农民。2020年5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6月4日被安徽省界首市新华派出所抓获,6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3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某借款200000元。直至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尚欠孙某借款90000元。经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均有固定收入;其于2018年12月退伍,退伍时结算经费231036.34元;2019年8月22日,迁西县***乡给其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72376.8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拒不交付执行财产。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将剩余款项给付孙某,孙某对赵某某行为表示谅解,望都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0631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冀063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刚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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