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山庄**栋**室,无固定住所。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因与胡某某的离婚纠纷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就二人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法院判决赵某甲支付位于铜陵市**镇**花园**栋**室房产的分割款29万元予胡某某。
判决生效后,赵某甲以58.5万元价格将该房产转售予汪某某,并于同年7月3日、7月11日分两次收到售房款共计58.5万元。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赵某甲拒不交付分割款,并将该售房款部分赠予其子赵某乙、剩余部分予以挥霍。期间,赵某甲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未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先后于2019年11月2日、同年12月20日两次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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