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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21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无业,住榆次区**村**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在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季时,被告人赵某某因家庭成员增多,居住不便,为解决家庭成员的住房问题,在西荣村村东的荒地里自行占地214.65平方米并在地面上建设143.22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2018年6月23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7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向赵某某作出(2018)晋0702执61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赵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西荣村214.6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43.22平方米房屋,至今赵某某拒不执行榆次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旭锟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榆次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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