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镇**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孔繁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经本院报请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2月17日将该案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陇川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陆续拖欠部分工人工资,2018年10月全面拖欠工人工资。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妻儿离开公司逃匿至湖南省邵东县老家。因被告人赵某某携全家外出无法联系,公司员工情绪激动,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2018年11月16日,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陇川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陇人社监令决字〔2018〕1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责令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安排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且拒不回陇川配合处理。2018年11月22日,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陇川县公安局。陇川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上网追逃被告人赵行鹏。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雅美酒店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逃匿后,经政府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司法调解和司法确认法律程序,共确认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13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20624元。经工作组对陇川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筹集资金代陇川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3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盈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光盘三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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