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5月5 、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5日至6月5日、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从朱某某处承包民权县太阳城11号楼、12号楼的二次结构工程的人工活,朱某某已结清赵某某的工程款。赵某某拖欠薛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200余人农民工工资778004元,拖欠建设民权县王庄寨吴屯村委村室工人王某某等20余工人工资35550元,共拖欠工人工资813554元。在民权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整改后,赵某某扔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薛某某、轩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贾某、朱某某、刘某的证言;4.书证;5.电子数据;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耿胜男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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