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居住地**县**街道**村**组**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龙山县***搏击俱乐部经营者甘某某签订《健身会所承包协议》,约定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赵某某承包预售业务经营权,赵某某负责销售人员的工资等。之后,赵某某聘请并组织陈某甲、舒某某、张某某等41名员工实施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卡预售营业工作。截止2019年6月16日,甘某某先后支付赵某某97800元(管理费30000元、预售业绩提成22200元、预售定金45600元),欠预售业绩提成5800元未支付。赵某某收到上述资金后,未支付大部分员工工资。当日,赵某某领取预售业绩提成22200元后离开龙山县。陈某甲、蔡某等37名员工找赵某某结算工资,赵某某不接张某某、杨某等员工电话,并更换了电话号码,逃匿到长沙、株洲、沈阳**。上述员工经多次与赵某某联系无果,于2019年6月28日向龙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该局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7月3日向赵某某居住地家庭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无果、2019年7月18日到赵某某居住地家庭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无果。2020年1月13日,甘某某于将欠赵某某预售业绩提成5800元交到龙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赵某某共拒不支付陈某甲、蔡文等36名员工工资75306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投诉书、案件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拓荒者搏击健身俱乐部员工工资表、营业执照、健身会所承包协议、收据、截图照片、招聘信息、提成表、拓荒者搏击健身俱乐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照片、龙山县拓荒搏击俱乐部赵某某(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舒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530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笼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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