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楼建设工地的负责人赵某某将该楼木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某,刘某某找来刘某甲等多名木工进入工地工作,在木工工程结束后,赵某某尚欠多名木工共计186.4万元工资款。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赵某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12月26日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后,2020年1月8日和1月10日,赵某某给付刘某某共计60万元人民币工人工资款,并于2020年1月10日给付刘某某4套商品住宅楼,抵付86.4万元工资款,尚欠40万元人民币工资款未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案件转办函、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收据 、劳务分包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卷宗;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涛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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