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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东省**市**区**路**号。2019年2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山东**公司承建五常市**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被害人苗某某、迟某某等近100名农民工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80.5万元,五常市**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赵某某下达限期支付告知书,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并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支付拖欠工资,被移送至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至2019年1月28日,赵某某陆续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五常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孔某某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姜双等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112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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