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排**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四川蜀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内江市天立国际学校的教学楼、住宿楼、食堂的装修工程,公司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人赵某某。该工程于2017年6月份完工,被告人赵某某收到全额工程款后只支付了农民工部分工资,剩余30余万元工资未按时支付。后,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拒接电话、关机、不露面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018年5月31日,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后,被告人赵某某仍不支付上述工资。
本案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农民工支付了13万余元工资。截止目前,被告人赵某某仍有127099元工资未支付给30余名农民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内江市天立学校工地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调查报告、天立国际学校二期市内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委托书与承诺书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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