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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皮具厂老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拖欠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具厂的员工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等36人2013年11-12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28715元后逃匿。2013年12月26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在2013年12月27日前整改并发放所拖欠工资,被告人赵某某逾期未支付。2013年12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被告人赵某某仍逾期不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2013年12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镇**皮具厂被欠薪的员工将该厂设备杂物以人民币18000元变卖后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同日,该厂房的出租人毕某某代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800元。2017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西省萍乡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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