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5日,赵某某冒用李某某名义,虚构现役军人身份,向被害人出示李某某身份证及军官证后,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羊甫村借款25000元,并以李某某名义出具借条。2019年1月失去联系后被害人报案,2019年7月21日赵某某被抓获,缴获李某某军官证一本,经云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政治部查证,该证件系假证。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提供的借条笔迹与赵某某笔迹为同一人书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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