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身着警察制服上衣,驾车带其父亲从山东老家返京,当行至大兴区安定镇周园子村村北的防疫卡口时,遇执勤人员检查并要求其登记身份信息,在得知非京籍人员需要绕行检查站进京时,其为顺利在此处进京,向执勤民警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谎称自己是昌平分局刑侦大队警察,要求放行,被当场查获。后赵某某承认通过淘宝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个人照片与信息,伪造人民警察证一本的事实。经鉴定,该证件为假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小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8********,保证人郭某某,联系方式188********;
2.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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