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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招摇撞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陕西省委办公厅一带一路办公室秘书长的身份,以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田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因办理未果2019年4月3日退还田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相同身份,以帮助办理工作为由,在本市雁塔区雁塔西路德朗酒店3002房间内骗被害人张某甲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4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省委保卫处证明、情况说明、酒店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张某乙、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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