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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招摇撞骗)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寿光市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工作人员,以帮助他人办事为由,多次招摇撞骗,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宋某某办理案件需要送礼、活动关系为由,先后十多次骗取宋某某财物,总价值50000余元。

2、2013年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孟某某办理国家农机补贴需要送礼、活动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孟某某财物,总价值30000余元。

3、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王某某办理案件需要送礼、活动关系为由,分三次骗取王某某钱物,总价值3200余元。

4、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张某某办理被洛城党委查处的公司未办理环境评价证书问题为由,骗取张某某请客吃饭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寿光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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