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8〕2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湛江市坡头区**镇, 1991年12月因涉嫌职务犯罪潜逃,2018年6月6日被抓捕归案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8年9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1987年5、6月间,杨某某(已判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湛江分行)计划科资金调拨员赵某某,此后,赵某某与杨某某交往密切。1987年12月,杨某某多次找到赵某某商量,希望赵某某帮忙贷款200万元经营摩托车、橡胶、棉纱等生意,并且说明该笔生意利润大,资金周转周期短。由于赵某某无法通过正常的贷款途径帮助杨某某贷款200万元,最终赵某某与杨某某商定通过截留的方式挪用银行的资金使用,并由赵某某寻找一名票据交换员帮忙。1987年12月底,赵某某找到工行湛江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第二营业部)票据交换员王某某(已判决)商请其帮忙截留银行拆借资金并将其介绍给杨某某认识。经过赵某某和杨某某的劝说,王某某同意帮忙截留银行资金。赵某某、杨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商量后决定由赵某某从银行弄一笔拆借资金200万元,杨某某提供委托付款凭证,王某某利用杨某某提供的委托付款凭证在票据交换时用偷龙转凤的方式将该200万元拆借资金截留下来转到**公司的账户。商定后,杨某某的外甥陈某某在赵某某和杨某某的指使下伪造了一份委托付款凭证,该委托付款凭证的内容是:收款单位为湛江市赤坎**贸易公司,账号为7 – 0066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第二营业部,付款单位为湛江市开发区发展公司,账号为8094*** ,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湛江分行霞海办事处,用途为付同子纱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之后,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和陈某某均在场的情况下,杨某某将以上伪造的委托付款凭证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查看后再将该伪造的凭证交给了王某某。

1987年12月30日,赵某某乘正常办理调拨中国工商银行廉江支行(以下简称廉江支行)汇差资金250万元之机,在汇差资金调拨通知的意见栏里填写了 “调廉江支行汇差250万元。”然后将该通知呈给工行湛江分行计划科科长甘某某审核、行长李某某审批。通过审批后,赵某某擅自将该通知意见栏里“调廉江支行汇差250万元。”中的句号改为逗号,再在后面加上一句“拆借200万元”,使该通知意见栏里的内容最后变为“调廉江支行汇差250万元,拆借200万元”。当天,赵某某将其擅自修改好的(87 ) 湛工银计字第128号汇差资金调拨通知下达第二营业部办理资金调拨手续。王某某按照正常手续办理250万元汇差资金,而拆借廉江支行的200万元则按照事先与赵某某、杨某某的约定截留下来转到**公司在第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王某某将伪造的委托付款凭证带到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湛江分行)票据交换中心,待正常票据交换完毕后,再把伪造的凭证混入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湛江分行)的提入票据中,以漏盖章为借口,骗得中行湛江分行交换员在该伪造的凭证上加盖中国银行的交换章。然后王某某在同城行处往来代收凭证汇总表(此汇总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连同有关凭证送收款单位开户行,第二联随同交换提出清单第一联送总交换台,第三联由提出行留存)的第一联私自加上一笔收款账户为7 – 00660****、付款账号为809400****、金额为200 万元的发生额,并将该汇总表第一联的合计金额153011.0 8元改为2153011.08元,从而将合计金额加大200万元,而该汇总表的第二、三联没有作加大200万元的修改。同时,王某某将交换提入代收清单(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送总交换台,第二联送总交换台签章后作提入行付出传票,第三联连同代收汇总表第一联由提入行存查)的第二、三联第二笔发生额均按照加大200万元后的金额2153011.08元填写,该两联的合计金额均相应加大200万元,原为1872861.12元改为3872861.12元。王某某处理完以上手续后,将拆借廉江支行的200万元截留经同城跨系统票据交换转入了**公司的账户。

由于以上伪造的委托付款凭证,第二营业部单方加大了 200万元,造成第二营业部的130 人民银行往来专户分户账(以下简称130分户账)的佘额加大了200万元,但该200万元在人行湛江分行的账上并没有反映。于是,王某某在不开出信汇凭证送人行湛江分行办理拆借廉江支行200 万元资金划款的情况下,出具调廉江拆借资金200万元的转账收入传票( 科目为130 )、转账付出传票(科目为131 )一张并记账,以虚付廉江支行200万元的手段冲平了 130分户账加大的200万元,从而使130分户账1987年12月30日的佘额与当日人行湛江分行账目所反映的佘额相一致。为了掩盖截留200万元拆借资金的犯罪行为,赵某某、王某某多次涂改、转移账目和拖延不建立分户账。赵某某在记拆借资金明细账时,将截留的200万元单独在一张账页上记账为拆借廉江支行200 万元。王某某一开始是将该截留的200 万元资金在廉江支行分户账记账为拆借廉江支行200万元,后来在该记账页上划去该笔200万元,另在单独一页里记账为拆借廉江支行200 万元,但该笔200 万元拆借资金在廉江支行的账目上没有反映。1988年1 月初,工行湛江分行将要与廉江支行核对拆借资金的明细账,赵某某担心一对账就会被人发现截转200万元的事情,于是就将单独记账为拆借廉江支行200万元的那一张账页取出来销毁,并将该200万元挂在工行湛江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账上,记账拆借工行信托投资公司200万元。赵某某告诉王某某将截留的200 万元转挂在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后,王某某也将原挂在廉江支行分户账的200万元转挂到工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账上,从而使第二营业部的拆借账目与赵某某记录的工行湛江分行的拆借账目相一致。1 9 8 8年5 月,工行湛江分行将原来委托第二营业部管理拆借账目业务全部划归给分行管理,王某某移交账目前在工行信托投资公司拆借分户账上以记账划转分行200 万元的方式将原来挂在该公司账上的拆借资金200 万元冲平并将该事情告诉了赵某某。由于王某某巳经将挂在工行湛江分行信托投资公司的200 万元冲平,导致工行湛江分行的拆借账户佘额与实际拆借的佘额始终相差200万元没有平账,所以每当会计科要求赵某某提供拆借单位及拆借资金明细数目以便建账时,赵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提供拆借资金的明细数目并一直寻找机会冲平截留200 万元的账。199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划来一份代付报单,要求收回工行湛江分行1990年1月30日到期拆借款本息合计共1756. 8871万元该笔拆借款的本金实为1700万元、利息实为56.8871万元,赵某某趁会计科要求其分开拆借本息额度以便入账之机,通知会计科本金为1500万元、利息为256 .8871万元。会计科据此开具两张转账付出传票分别付省行拆借借款1500万元、付省行拆借息256.8871万元,省行均巳入账。赵某某以扣减归还省行拆借本金多付利息的手段,将工行湛江分行会计账上的拆借佘额与实际拆借的佘额冲平,而截留的200万元最终被列为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截留的200 万元转到**公司账户后,赵某某分四次向**公司借款共计12. 8万元,归还了4万元,实际控制8. 8万元。杨某某使用部分款项归还借款、经营生意、投资征地建造羽绒厂等,王某某也以借款的名义使用部分款项。期间 ,赵某某、王某某多次催促杨某某还款给银行,但杨某某—直没能筹够款归还银行,并且使用该200万元的部分款项时没有告知赵某某、王某某。在1990年8月的时候,赵某某发现杨某某隐瞒其与王某某使用截留的200万元部分款项以及该200万元在**公司的账户还剩下6 0多万元,便指使王某某通过托收的方式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出来由赵某某实际控制。因为托收需要一个公户,所以赵某某找到其同学庞某甲帮忙,庞某甲提供了官渡**酒厂的账户给赵某某,赵某某将**酒厂的账户交给了王某某。1990年8月底,王某某通过托收的方式将**公司账户中的60. 56万元转到官渡**酒厂的账户由赵某某实际控制。至此,赵某某实际控制合计69. 36万元。之后,在赵某某的指使下,庞某甲将其中的60万元转到其在银行以庞某乙的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并分多次给赵某某共计5 9万元现金。在赵某某实际控制的69. 3 6万元中,赵某某将其中1.56万元借给庞某丙、5 万元交给王某某,赵某某本人实际控制62. 8 万元。1991年12月案发后,赵某某携带其实际控的62. 8 万元潜逃并全部用完,其借给庞某甲的1.56万元以及交给王某某的5万元共计6.56万元已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追缴。赵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回赃款5.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资金调拨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挪用的公款62.8万元潜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公共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8年12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十册,光盘八张;

3.证据目录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