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凌检职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
7021964********,汉族,大学文化,凌海市**、凌海**原报账员,住锦州市古塔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9月23日,凌海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审查起诉,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任凌海市**、凌海**报账员期间,负责保管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凌海****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1,024,107.47元;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凌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累计453,631.6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共计1,477,739.07元**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存放在其个人名下6229904031441****和62356820000036****的锦州银行账户中。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尾号为0032的锦州银行账户余额为6657.16元;截止到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尾号为4257的锦州银行账户余额为153.92元。被告人赵某某擅自将其保管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中的1,470,927.99元挪用,用于其个人及亲属消费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并将公款产生的孳息5894.85元上交至凌海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凌海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自首材料;
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简历、凌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3、证人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证实由单位委托赵某某负责保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事实;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交到凌海市会计核算中心的事实;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事实;
6、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为李某乙和孙某某结婚、旅游、还房贷、买儿童床和日常生活提供费用的事实;
7、凌海市**局的证明,证实由单位委托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保管凌海**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事实;
8、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凌海**工资明细表、凌海市审计局协查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累积保管凌海**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共计1,477,739.07元的事实;
9、被告人赵某某锦州银行尾号****、*****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挪用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犯罪事实和主动归还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事实;
10、税收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为其丈夫李某甲缴纳基础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使用共计53,937.04元的事实;
11、被告人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明细、中国银行锦州分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还房贷及日常消费情况的事实;
12、李某乙、孙某某大连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工资明细及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两人工资收入与日常消费不符及日常生活支出费用的事实;
13、锦州银行汇成支行的回执,证实被告人赵某某622990403144****、623568200000136****账户2014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计活期利息所得5894.85元的事实;
14、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说明;
15、凌海市**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将其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交到凌海市会计核算中心的事实;
1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470,927.99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阎春利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7张。
3、涉案款物5894.85元人民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