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6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1年3月至案发前任*********镇**村支部书记。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任******平邑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平邑县水利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出售浚河***镇段一处采砂区域采砂权,该采砂区域部分在***村范围内。县水利局委托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范围内村民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赵某某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协助***镇政府、评估机构一起在现场开展测量面积、清点杨树等工作。后***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赵某某个人账户,由其协助镇政府按照地面附着物清理进度代为发放。在发放补偿款过程中,为帮助平邑县***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赵某某先后于2014年6月13日、7月2日将上述补偿款中的25万元存入该合作社。同年6月28、7月5日,赵某某又将25万元补偿款取出发放给村民,两次共获得利息195元,被赵某某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证人的证言;赵某某、徐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及交易凭证、***合作社相关业务办理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行

检察官助理张芸影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