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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1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辅警,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路**号附**号,现居住广元市利州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20年7月14日被昭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昭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由被告人赵某某接手车辆管理所收费岗工作,负责车辆驾驶证工本费、注册登记证书费、临时号牌费等费用的收取(以下简称规费)和保管,并按月与车管业务收费系统对帐后将收取的规费通过银行缴入省财政专户。

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共收取规费95.415万元,解缴25.5435万元,余下69.8715万元未解缴。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因急需归还网贷等支出,在借钱无果的情况下,便将保管在自己银行卡中的规费用于归还贷款等支出,致使3月份收取的规费未解缴。事后,赵某某见其未按月解缴的行为无人察觉,便从次月起陆续将收取的规费用于自己归还网贷等支出。后因无力归还,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区交警大队交代挪用公款的违法事实,并将剩余未解缴规费12.2559万元退还单位。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共挪用未解缴规费69.8715万元,连同工资收入,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借贷16.82万元、归还信用卡6.129782万元、归还网贷16.850338万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个人消费19.848852万元。其中,超过三个月未归还48.1045万元,案发后先后于2020年1月9日、1月16日、3月11日归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收取和保管规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8.104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樊志富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起诉书正、副本捌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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