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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挪用公款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5230,汉族,初中,蒲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20年1月13日以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因****工程建设,需要从蒲城县**镇***村用部分土地,蒲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在协助蒲城县****局兑付*****项目征地补偿款工作中,利用私自办理的单位结算卡,从2014年11月4 至同年11月18日分先后29次,违规从县****局拨付该村的征地补偿款中累计挪用公款计399425.45元,用于偿还个人所欠债务及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统征土地协议、蒲监呈字(2019)4号、蒲监通(2018)1号、蒲城县院反贪初查(2015)1号、2号;蒲城县院反贪请立(2015)1号;蒲城县反贪侦终(2018)1号;蒲城县院反贪移(2018)1号。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忏悔反思材料等。

4、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蒲城县征地款399425.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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