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7********,汉族,中专,行政办公人员,居民,东花园镇政府农经站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街**排,捕前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东花园镇农经站代理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在转账支票和电汇票据上私自加盖农经站财务公章和农经站副站长谢某某个人印鉴的手段,将农经站代管的东花园镇下辖21个村的部分集体资金1752.409万元分38次转入其注册的“新浪彩票”、“彩神”APP通过手机网站提供的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2019年11月7日退还农经站账户26.8万元。2020年3月23日至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将东花园农经站集体资金259.4万元分6次转至巴南区得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2020年4月27日退还农经站账户35万元。以上赵某某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共计人民币1690.6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交涉案银行卡3张(余额3.422711万元);
2.书证:怀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怀来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怀来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东花园镇人民政府到案情况说明、处置情况说明;怀来县农经站情况说明、东花园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收支的具体要求、村级报账具体要求、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任职证明;关于乡镇农经站性质的说明;赵某某银行卡流水;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和顺审报字【2020】第079号、第124号审计报告,正信会阅(2019)第005号检查报告;怀来农商银行44笔汇票传票;调取证据清单、东花园镇农经站提取证物情况说明;张某某、张某甲、赵某甲、侯某某、赵某某、于某某、赵某乙、孙某某、祁某某、席某某、贾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赵某某2018年至2020年3月转出金额明细表、赵某某走账资金流向表;赵某某工资表和养老保险资料、记账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某现实表现材料;户籍证明;返还财物、文件清单;公司档案资料、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赵某某建行卡转入转出资金汇总统计表及统计明细;调取文件复印件;东花园农经站开户及更换印鉴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尚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张某乙、范某某、马某某、赵某乙、祁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席某某、侯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赵某某涉嫌赌博案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挪用公款1690.609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向所在单位负责人东花园镇镇长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明
胡栋杰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动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随案移送涉案银行卡3张(余额共计3.4227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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