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号自编**的广州市**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公司支付于淘宝网店刷单人员的款项挪用于期货投资。经核算,赵某某挪用的公司资金为人民币84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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