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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门。2009年3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2月21日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时59分许,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北侧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院子附近非法收购原油后驾驶车牌号黑M****2蓝色解放大型货车拉运原油前往哈尔滨市销赃,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黑E****7白色汉兰达吉普车为其遛道。当日3时30分许,两台车前后行驶至哈大高速**屯收费站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巡逻民警发现,李某甲驾驶拉油车逃窜至大庆市世纪大道距齐齐哈尔收费站约2公里处弃车逃跑,涉油车辆被扣押,现场扣押原油 15.64吨,价值人民币48,232.56元,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汉兰达吉普车在弃车现场附近观望时被当场抓获。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李某乙与赵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手机通话记录及分析报告、卡口信息及车辆照片、照片对比说明、卡口信息研判情况说明、全国机动车信息表、车辆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抓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称重单、原油含水化验分析单、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说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中国共产党大庆市龙凤区**镇委员会证明、赵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非法运输原油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超

检察员:王丽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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