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8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间乐清市人民政府为开发建设山地产业功能区以每亩5.5万元的征地补偿标准,向乐清市**镇**村征地并支付土地补偿款后将征收的土地通过出让、招拍挂等方式供给九家企业使用。后用地企业陆续开始准备进场施工时,**村部分村民以不同意征地、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理由,阻挠企业进场施工。20ll年3月份以来时任乐清市**镇**村村委主任的张某甲、时任**村老年协会会长的陈某甲等人,为**地产业功能区内的企业索要财物利用部分**村村民对**村山地产业功能区征地行为的不满情绪,通过言语煽动和非法利益引诱,组织陈某乙、郑某甲、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倪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谢某某等人,在20ll年4月5日两次以暴力破坏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围墙等财物的方式向企业施压,并安排陈某乙、陈某丁等人进行值班阻拦企业施工车辆,禁止企业进场施工,导致相关企业均无法施工建设。
2012年l月12日,**村村民委员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要求收回被征土地由**村耕种。20l2年5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害单位依然无法进场施工建设,张某甲借机**地产业功能区内被害单位提出要求支付误工补贴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共235万元以换取企业可以正常进场施工。被害单位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工具有限公司、**密封有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厂、**电子、**电子等七家企业迫于施工成本、资金成本等压力,为排除非法阻碍、保障正常施工,于2012年7月4日,被迫向张某甲汇款228万元。张某甲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部分资金分发给郑某甲、张某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等人,将其中的32.5万余元以诉讼费补偿款的名义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发放给集资诉讼的村民,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张某甲交其发放给村民的32.5万元系敲诈勒索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忙予以发放。
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未明确事由,将被告人赵某某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村民出资诉讼补偿款清单、照片、信访材料、老协记账收据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老协出勤工资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青苗补偿委托协议书、村会议记录、征地相应文件、文书、乐清市村级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征地补偿费发放到户名册、任职时间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蒋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卓某乙、陈某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倪某某、陈某己、陈某庚、谢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卓某某、郑某乙、卓某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3677****)。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赃款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证据材料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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