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幢**室。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杨某甲(另案处理)处收买了杨某乙、吴某某、李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碟。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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