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家喝酒,酒后回到家中看到其妻子、小孩不在卧室大床上睡觉,心生怨气,欲将大床烧毁,并到走廊处拿得装有汽油的油桶返回卧室,将桶内汽油泼洒在卧室大床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家人发现起火后跑出卧室并呼救,村民闻讯赶到奋力扑救。因火势较大致使卧室及客厅内的物品全部烧毁。经消防部门估价造成财物损失46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油桶(铁质)、打火机照片二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3.证人赵某甲、李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估价统计表;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正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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