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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放火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组。因涉嫌放火罪,2018年8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依法逮捕, 11月6日因患疾病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本村马某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马家,盗走台式电脑一台(组装),价值200元。当天下午18时许,赵某某再次翻墙进入马家盗窃,因院内西侧房门上锁,无法入内,赵某某便将马家院子的塑料袋、鞋盒子、木板等物堆放在房门处,当晚21时许,用火柴点燃,着火先烧毁房门,引燃房内易燃物品,后延续上升燃烧一小时多,烧毁木质屋顶。村民赶到现场及时报警,会同消防战士灭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烧毁马某某家财物价值28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等书证;2.汪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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