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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放火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5 日17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路**市场**-**-** 号商铺找其前男朋友杨某某,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进入杨某某商铺并从包里拿出打火机将商铺内的衣服点燃,出门又将该商铺门口走廊的衣服点燃,然后离开现场。在杨某某发现被告人赵某某点火后,及时呼救,后该商场保安和其他商铺业主合力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该店铺数件衣服被烧坏,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7日,杨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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