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云岩区**路**号。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1月1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肖某某与张某某因合作网络直播灵异视频分成等问题发生矛盾,后二人各自进行视频直播。2019年12月10日晚,被害人肖某某与女友刘某某在清镇市红枫湖镇兴隆度假村一废旧别墅内使用一部华为mate9pro手机进行视频直播,被周某某发现。周某某遂电话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带领赵某某、田某某找到周某某,四人驾驶贵A****8小型轿车赶到清镇市红枫湖镇兴隆度假村。在车上,张某某指示周某某、赵某某殴打肖某某并砸坏肖某某用于直播的手机。周某某、赵某某赶到案发现场,赵某某将肖某某用于直播的一部华为mate9pro手机砸坏。周某某对肖某某拳打脚踢,同时因担心肖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iphone11 手机也在直播,后将该部iphone11 手机砸坏。经鉴定,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砸iphone11 手机价值人民币5879. 02元,被砸华为mate9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55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50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散件3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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